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21民初654号之一
原告:亳州济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文帝街二区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OP739Q(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桃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624097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的人:冯乐观,涡阳县单集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涡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路249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亳州济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亳州济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22元,减半收取36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