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21民初2619号
原告:**,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桃花工业园区。
被告:涡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路249号。
原告**与被告**、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