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泡、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21民初2619号
原告:**,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桃花工业园区。
被告:涡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路249号。
原告**与被告**、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