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21民初435号
原告:马彩,女,1972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桃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624097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乐观,涡阳县单集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马彩诉被告**、***、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彩负担。马彩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725元,应予以退还37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