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621民初4990号
原告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乐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700元,予以退还6675元。
审判员 李明
书记员 罗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