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申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桃花工业园区。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8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因案涉纠纷已经解决,为不浪费司法资源,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