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济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21民初654号之一 原告:亳州济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文帝街二区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OP739Q(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桃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624097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的人:***,涡阳县单集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涡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路249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亳州济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亳州济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22元,减半收取36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