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执异85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重庆文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舸飚、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绥中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辽1421执异85号执行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辽1421执异85号执行裁定书第12页“审判员丁进,审判员王长会”应为“人民陪审员孙海波、人民陪审员田乐”。
审 判 长 张丽新
人民陪审员 田 乐
人民陪审员 孙海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伊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