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4民初618号
原告:***,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遗宝,宣城市宣州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A区。
法定代表人:盛恩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家杰,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合肥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延安路(原纬五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刘常文,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胡永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程本慧
书记员章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