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执恢7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5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84926361W,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翠竹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郭本新。
被执行人: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49533841,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西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胜。
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皖1102民初169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合计15559266.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赵士梅
审 判 员  王国雷
审 判 员  夏晓晖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吕筱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