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9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翠竹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84926361W。

法定代表人:郭本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蚁族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柏堰科技园明珠路安徽万嘉服饰有限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NWP0A6U。

法定代表人:万改,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蚁族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蚁族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蚁族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5161.8元[其中支付借款本金620000元、利息暂计28774.8元(以6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4%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5月1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17577元(以6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5月1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881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