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35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翠竹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84926361W。
法定代表人:郭本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国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乔,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皖1102民初3562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以本案判决已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公司1400万元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0)皖1102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与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提起上诉,上述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建荣
人民陪审员 刘世领
人民陪审员 薛金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佳佳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