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执146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东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履行中,故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