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恢7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3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76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现已成交,拍卖款不足于全额清偿债务,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103执恢7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