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03执3067号
申请执行人:管恒汉,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恒汉与被执行人***、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7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高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