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1民初1986号
原告青州市华光工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青州市华光工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所有的青房权证昭德公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所有的青房权证昭德公字第******号房产。
二、冻结被告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