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97号
原告:***,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磊
审判员*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