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唐敬与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庐民一初字第00920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担保人:***,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敬与被告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唐敬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施逸新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209号华邦光明世家美家居(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彭举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