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州市华光工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81执字第266-1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华光工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经济开发区纽约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东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华光工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781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