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22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皖0122民初6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6542元(含诉讼费7400元、执行费1355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礼金
书记员  于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