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万柏林区超越装饰部住所地与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晋1181民初2723号
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超越装饰部与被告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超越装饰部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超越装饰部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针对纠纷处理作出的自由选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超越装饰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9元,减半收取计1334.5元,由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超越装饰部负担。
审 判 员 吕晋华
法官助理 郭 俊 剑 书 记 员 郭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