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687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香港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新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5042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在安徽工业大学东区新建图书馆工程(以下简称图书馆工程)中的垫资款1155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08年1月25日,被告与安徽工业大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案涉图书馆工程。2008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企业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将案涉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为履行实际施工义务,以工程履约保证金、工人工资及材料款等形式陆续为案涉工程投入资金1155万元,但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8年5月,被告委派其单位项目经理***等人全面接管了案涉工程,不再允许原告继续施工,事实上终止了《企业内部承包协议书》。2017年11月1日,被告以仲裁的方式从安徽工业大学处获取了图书馆工程的全部工程款,但至今未向原告返还垫付款。原告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协议书》已终止履行,被告在获取全部工程款后仍不返还原告垫付的款项,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涉外案件的管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外管辖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管辖标准及归口办理通知》)也进行了规定,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综合以上法律法规予以确定。其中,《涉外管辖规定》第四条明确涉外房地产案件不适用该规定,而本案为涉外不动产纠纷,故不应适用该规定中关于集中管辖的内容,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及《管辖标准及归口办理通知》第一款划定的级别管辖标准,由案涉工程所在地相应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在马鞍山市雨山区,涉案标的为1155万元,依据《管辖标准及归口办理通知》,本案应由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项 红 审判员 万庆农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