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732号 原告: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工业园新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504281(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3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中昊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存量房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购房款9270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4891元(以9270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6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6日,以后违约***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991901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9月27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合肥市张洼路80号名景园小区3幢1802室房屋以1854020元转让给被告,2019年7月11日被告以原告未能按约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无依据。虽涉案房屋曾办理过抵押登记,但早已注销登记,具备过户条件,被告诉请无事实依据,现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昊公司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2民初8872号《民事判决书》,以***为被上诉人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与中昊公司就解除双方于2016年9月27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及定金返还、支付利息损失等发生争议,以中昊公司为被告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以(2019)皖0102民初8872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受理并作出判决。本案中,中昊公司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与(2019)皖0102民初8872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具有关联,因该案判决作出中昊公司已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判决尚未生效,本案中昊公司向本院提起的诉讼应予中止。待以上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陆 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