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0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汾西正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汾西正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晋10执1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