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中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5270号
原告:安徽省中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家天下花园5-1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63221569。
法定代表人:周丰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松,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92916E。
法定代表人:董玮,董事长。
原告安徽省中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按照安徽省中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将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按照安徽省中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被告联络方式,该被联络人经本院多次电话联系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也拒不到本院收取相关诉讼文书,无法确认被联络人的真实身份与授权,本案也暂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公告送达情形。由于经查证本案被告仍不明确,且本案诉讼活动暂无法得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省中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00元,退还安徽省中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飞梦
审 判 员  方贝贝
人民陪审员  丁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