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保301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千城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651346。
法定代表人:刘道军。
被保全人:安徽省中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家天下花园**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63221569。
法定代表人:周丰奎
本院在执行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安徽省中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安徽省中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价值1877042.53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