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7434号
原告:庐江众利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迎松村村委会墩西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WFP1226。
法定代表人:蒋银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781874XP。
法定代表人:孙永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勇,男,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庐江众利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庐江众利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庐江众利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庐江众利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成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