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民初1334号
原告: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孙永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健,安徽云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吴业正,总经理。
被告:吴业正,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怀亮,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良萍,女,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业正、袁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保全费2204元由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