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民初1330号
原告: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孙永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健,安徽云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袁良萍,女,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吴业旺,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良萍、吴业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保全费5000元由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