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明清唐家具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财保11号

申请人: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霞路北、清潭路西乡村花园南艳湾8幢104-106号。

法定代表人:潘祖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立志,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明清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创新大道与汤口路交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方开序,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明清唐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30000元(开户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账号:2000××××0059)。申请人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明清唐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30000元(开户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账号:2000××××0059),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黎 玮

书 记 员  左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