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海乐塑料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财保24号

申请人: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霞路北、清潭路西乡村花园南艳湾8幢104-106号。

法定代表人:潘祖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立志,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海乐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汤口路。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海乐塑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0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肥西巢湖路分理处,银行账号:×××28)。申请人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4月28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海乐塑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0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肥西巢湖路分理处,银行账号:×××28),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黎 玮

书 记 员  史睿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