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4011号
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淝河南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51082G。
法定代表人:罗朝桂
被执行人: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霞路北、清潭路西乡村花园南艳湾8幢104-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28824-3。
法定代表人:潘祖友
被执行人:蔡应来,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应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处置。另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未实际控制,亦无法处置。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戴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