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30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霞路北、清潭路西乡村花园南艳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3288243Q。

法定代表人:潘祖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79000元(其中支付保证金156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9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红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熊伟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