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3895号
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严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2800693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飞彬,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四合乡合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PBHWF6K。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878号盛景融城B区综合楼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89702R。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