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26执2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878号盛景融城B区综合楼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89702R。
法定代表人:徐涛。
被执行人:颍上县教育局,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西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6003183121G。
法定代表人:许宗峰。
关于申请执行人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颍上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做出(2022)皖1226执25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颍上县教育局银行账户内存款763697.67元,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颍上县教育局银行账户内763697.67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张 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其雷
书 记 员 罗 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