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民抗40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878号盛景融城B区综合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鞍山市栋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央花园9-17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300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马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栋瑞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5民终80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行)监[2018]3400000017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胡 红

审判员 章 勇

审判员 张进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梅

书记员韩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