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新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02民初5098号
原告:阜阳市新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赵小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636520Q。
法定代表人:张新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天,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8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10069898970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新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新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新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