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102财保2726号
申请人:合肥联合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人民政府大院内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TC1KR3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1幢543-1-2和54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2862X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合肥联合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5388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联合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5388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董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