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民初2262号
申请人:安徽**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半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652166464。
法定代表人:盛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渊,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金兴苑1幢543-1-2和54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2862XC。
法定代表人:李跃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行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