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1民初1856号
申请人:涡阳县恒晟水暖电料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东坏路1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1MA2QJ70Y5P。
经营者:王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金兴苑1幢543-1-2和545-1-2。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2862XC。
法定代表人:李跃辉,经理。
涡阳县恒晟水暖电料门市部与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网络查控并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为:125170239016773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徐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