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民初22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半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652166464。
法定代表人:盛鹏,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金兴苑1幢543-1-2和54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2862XC。
法定代表人:李跃辉,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皖0103民初22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其等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行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