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1796号
申请人:安徽八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红旗一路529号秀水二村14号社区用房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UD74P(1-1)。
法定代表人:张福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科雷,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冬,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金兴苑1幢54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2862XC。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安徽八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八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550000元。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66313018182022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八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安徽八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阿晶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瑨晗
书 记 员 冯珍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