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安徽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504民初2060号
原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金府花园商业街1栋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397043024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钦,系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严店乡严店街道中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84996135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宜维,男,1989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系***儿子。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诉被告安徽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66元,减半收取8983元,由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徐亚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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