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83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樟大道211号香枫创意园B座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6856195C(1-5)。
法定代表人:茆荣凯。
被执行人:杨建田,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建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建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建田银行存款人民币1262717.57元[其中支付借款本金1224326元、利息23748.57元(以1224326元为基数,按月息1%的标准自2021年8月11日暂计算至2021年10月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464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永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