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民申2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光石,男,195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系**父亲。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11号香枫创意园B座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6856195C。

法定代表人:茆荣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彭某1(曾用名彭某3),女,200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

法定代理人:**,系彭某1母亲。

原审被告:彭某2,女,200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

法定代理人:**,系彭某2母亲。

原审被告:陈凤香,女,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原审被告:安徽中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凤鸣大道以东、松花江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52902364Q。

法定代表人:彭庆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内蒙古城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内蒙古城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太伟方恒广场B座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3964315783。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彭某1、彭某2、陈凤香、安徽中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城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皖1702民初5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皖1702民初554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2012年8月,彭庆生在江南产业集中区成立了安徽中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但是在未征得**同意及亲笔签字的情况下,私自在工商部门把**注册为公司股东和高管;2.2014年7月,**带孩子回山西娘家与彭庆生两地分居。2017年9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2017年9月3日,彭庆生向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陆佰万借条,当时,**在山西,根本不知情亦未在借条上签字,仅有彭庆生本人签字并盖有安徽中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公章作为担保。综上,案涉债务不属于婚姻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也不属于共同投资公司所欠债务,**对借款不应承担清偿责任,为维护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了(2018)皖1702民初554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早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金本淳

审 判 员 陈大明

审 判 员 向 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园先

书 记 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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