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保66号
申请人:***,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峰、薛成波,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6856195C,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茆荣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