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7763号
原告: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车配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68080051Y。
法定代表人:汪松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玄洋,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根,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古井丰水源**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669310。
法定代表人:王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露,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2492元,减半收取11246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越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