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7763号

原告: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车配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68080051Y。

法定代表人:汪松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玄洋,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根,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古井丰水源**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669310。

法定代表人:王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露,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2492元,减半收取11246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越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