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财保85号
申请人: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车配件工业园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68080051Y。
法定代表人:汪松叶,总经理。
被申请人:***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339号古井丰水源9号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17669310。
法定代表人:王岚,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60000元或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60000元或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郭锐
书记员吴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