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5264号之二
原告: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车配件工业园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68080051Y。
法定代表人:汪松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根,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玄洋,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339号古井丰水源9号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17669310。
法定代表人:王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2934元,减半收取1646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越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