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5264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车配件工业园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68080051Y。

法定代表人:汪松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根,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玄洋,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339号古井丰水源9号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17669310。

法定代表人:王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6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皖0122民初52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人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6万元的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越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