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1民初8543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邦见、侯效禹,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17669310。
法定代表人:王岚。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经东,男,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同意对保全财产全部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2019)皖1621民初8543号民事裁定书全部解除保全;
二、对被告***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全部解除查封;
三、对邢保全名下坐落于涡阳县东环路东侧房产证号为字第××号房产一处解除查封;
四、对担保人涡阳县兴泰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解除查封;
五、对***车牌号为皖S×××××小型普通客车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 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泓翔